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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5年高考志愿填报及录取政策

河南省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公布,其中,志愿填报及录取政策摘录如下:

七、填报志愿

志愿分批:

(1)普通类: 设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和普通高职(专科)批 4 个批次。

(2)艺术类: 设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 3 个批次。

(3)体育类: 设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 2 个批次。

志愿设置:

(1)普通本科提前批各类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64 个 “专业 + 院校” 志愿;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类、司法类随该批录取,设置 12 个 “专业 + 院校” 平行志愿。

(2)普通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48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单设特殊类型志愿,设置 1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3)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各类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64 个 “专业 + 院校” 志愿。

(4)艺术本科提前批设置 1 个院校志愿,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64 个 “专业 + 院校” 志愿。

(5)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64 个 “专业 + 院校” 志愿。

志愿填报时间(分 3 次网上填报):

(1)6 月 26 日 8:00—28 日 18:00:填报军队招飞、普通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批志愿。

(2)6 月 30 日 8:00—7 月 3 日 18:00:填报普通本科批(含特殊类型志愿)和艺术本科批志愿。

(3)7 月 5 日 8:00—7 日 18:00:填报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高职(专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志愿。

志愿填报要求: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逾期不予补报,截止前允许 2 次修改。

(2)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完成后,即视为与高校之间的志愿约定生效,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

(3)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报,考生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因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不得将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

八、录取

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环节工作,对超过时间未完成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按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普通类录取批次依次为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和普通高职(专科)批。强基计划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办理录取手续,军队招飞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

艺术类录取批次依次为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

体育类录取批次依次为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

我省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区分首选科目,划定历史类、物理类的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线。

(2)艺术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区分首选科目,划定各科类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3)体育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区分首选科目,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规则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普通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艺术类、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按招生院校选定的综合成绩计算办法)进行投档。

特殊类型志愿投档时,高校专项计划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高水平运动队投档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 20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 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 10 分投 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 籍)考生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 5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 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第 45 条、第 46 条、第 47 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 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 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 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 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 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 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河南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 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21〕116 号)的要求,认真做 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 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 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 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 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 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 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以及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 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 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 40 分以内补充投档。高 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 计划,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 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志愿时,须按要求签订并上交定向西藏就 业承诺书。定向西藏、地方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等 考生录取后,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51.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 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 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60 分、40 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 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52.对普通类各批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如生源不足, 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招生计划时 明确意见,我省将随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 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 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 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 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 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 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 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考试院不得为争取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 考试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公开征 集志愿录取。 

5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 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 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 构核准,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在豫招生高 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制作相应录取 考生名册(电子名册),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电子印章), 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提供给有关 高校。高校根据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 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 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 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寄 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6.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 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 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报名登记表、体 检表等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并盖章后存入考生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交 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 案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 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报到时 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工 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 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 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考 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体 检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 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 移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5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 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 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 期报到。高校根据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本 校核发的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 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 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 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 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严禁高校为未报 到考生注册学籍。 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对于在普通高校招 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 对上一年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本年度 报名参加高考,结合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志愿设置情况,在实行平 行志愿的有关批次(类别),允许其填报志愿的数量不超过 24 个。 对本年度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 报名参加高考,仍将根据我省志愿设置情况进行适度限制。考生 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 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 阳 光 高 考 ” 平 台 (https://gaokao.chsi.com.cn)。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 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 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 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 库(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省本、专科层次招生均不组织补录。 

61.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 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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